近年来,利用信用卡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手法不断翻新。最近各地又出现了一种以存款入信用卡为幌子,在存入钱后即编造理由撤销存款,利用银行柜台确认存款和撤销该笔存款之间仅仅一分多钟的时间套取银行现金的欺诈活动。这种欺诈行为除了广州外,还在我国多个城市发生,给银行的资金安全带来重大风险,如不采取措施予以遏制,极易让其形成发展蔓延之势,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一、广州、宁波、北京等地接连发生利用存款和撤销时间差进行信用卡套现案件
今年3月24日,嫌疑人李某来到广东发展银行的某营业网点柜台要求办理2笔无卡存款业务,要求将4000元人民币存入一张储蓄卡,4万元人民币存入一张信用卡,两张卡的发卡机构均为广东发展银行,户主为蒙某。银行柜员收下李某的4.4万元现金后录入银行柜台系统,并打印出两张银行存款单给李某签名确认。但这时李某以打电话向信用卡户主蒙某确认两张卡的账号和金额是否正确为由,在简短的手机通话后对柜员称不小心把两张卡的账号弄反了,应该是存入信用卡4000元,存入储蓄卡4万元,对柜员递来的银行存单不予签名确认,要求予以更正。后广东发展银行核查发现,刚刚存入了4万元的持卡人为蒙某的信用卡几乎是在嫌疑人李某打通电话时就被他人通过银联特约商户的移动POS机大额刷卡39975元,差不多用尽了刚存款进入后所提升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经查证实,嫌疑人李某向蒙某信用卡存款其实只是一个幌子,其真实目的就是套现存入钱后刚刚提升了授信额度的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而李某打电话声称询问账号是否正确的举动其实是告知其同伙存款成功授信额度已经提高,示意同伙立即在银行柜员更正存款金额调低授信额度前刷卡套出银行现金。
今年3、4月份间,在广州和深圳地区,广东发展银行已经发现同类案件13宗。嫌疑人均以无卡存款为名,以存款数额有错为由要求撤销之前的大额存款,同时在银行系统作出撤销交易前通知同伙迅速套取银行资金。目前此类案件在北京、上海、宁波等地也相继出现,受侵害银行还包括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其中在宁波的涉案金额已经超过100万元。
二、作案手法
据了解,此类作案手法多由提供套现的中介机构所为。作案时一般由多个同伙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有的负责联系客户,有的负责到银行存款,有的负责在POS机上刷卡套现。他们通过媒体广告及短信拉客,以此手法帮助客户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并套现,从中收取手续费。由于不同的银行柜台系统在设计上会有差异,有的系统会在存款入账后立即生效,即使柜员不把打印的银行存单给客户签名系统也已经确认该笔存款,而且会立即提升该存款卡的综合授信额度。如果银行客户申请了短信即时通的话,客户会在第一时间获知信用卡存款已到账的信息。而有的系统则需客户签名后才能上确认该笔存款生效。不法分子盯上的正是不用签名即可生效的银行系统,这样他们就可有机可乘,以未签名为由要求银行退钱和撤销、更改交易。作案过程中,一般先由一人到银行柜台申请办理大额无卡存款业务,此嫌疑人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获悉存款到账的信息后,即迅速以打电话给存款卡户主核对账号和存款金额之名,通知早已守候在特约商户POS机前的同伙,由其同伙在POS机上将该卡原额度及存款后所提高的综合授信额度以恶意套现方式一笔刷卡消费,从中套取现金。接着再由装扮成存款人的嫌疑人员以存款出错为由要求撤销刚才办理的大额存款业务,改为小额存款。
已落网的嫌疑人员交代,上述作案手法已流传于网络之中,他们也是通过QQ群了解并掌握到利用存款与存款撤销交易的时间差进行信用卡套现的。从掌握的情况分析,广州与深圳、宁波等地的案件非同一团伙所为。最近一段时间内各地均接连出现同类案件,应该是由不同的团伙以同类的手法进行作案的,可能是有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传播的形式,利用这一手法吸引有套现需要的客户,以欺诈方式为客户从银行套取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这种通过QQ群传播作案手法的形式,对此类欺诈行为发展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追究刑事责任难度较大
不法分子利用存款入信用卡再予撤销的时间差套现银行现金的行为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一是该行为变相增加了社会信贷投放,削弱了监管层的宏观调控的效果;二是通过该行为套现的这部分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既冲击了国家对现金和反洗钱的日常管理体系,又加大了发卡银行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
然而,在这一利用信用卡实施套现的欺诈行为中,由于行为人只负责到银行存款及提供POS机刷卡消费,其中涉及的信用卡是由持卡人用真实的身份资料办理并持有使用的,超过该卡本身信用额度的部分是银行系统本身的漏洞引起的,而且套现卡的消费透支时限并未超三个月。因此该行为虽然有信用卡欺诈的嫌疑,但在行为上规避了现行的刑事法律。对于上述案件中的嫌疑人李某,检察机关也认为若按现行法律其定罪处罚尚需获取更多的法律证据,追究刑事责任难度较大。
四、防范对策
针对上述信用卡违法犯罪新手法,我们认为,在目前法律尚难于进行处罚的情况下,针对其发生形态、行为方式,应以防范为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一)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银行要加强自身制度管理及系统完善,在网点柜台的一线前沿阵地上防范信用卡欺诈行为。首先,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辅导和培训,经常性地进行督促和检查,树立经办人的风险观念,增强责任感,提高业务操作和风险防范水平;其次,要对本身操作系统的漏洞进行修复及完善,避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如果暂时不能改换或升级柜台系统的话,应该要求柜员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查询信用卡系统,在信用卡系统确认存款卡无异常后才同意撤销;再者,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的操作规程,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杜绝不规范的业务操作;最后,要在存取款操作上需对相关存取款人的身份进行确认,最好能复印相关身份资料。据了解,目前广东发展银行已对近几个月来的类似案情进行了排查,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查漏补阙,及时整改,化解风险。
(二)加强警银合作,联手打击防范。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定期交换情报资料,通报不良持卡人的情况及交易活动,互通涉及信用卡的违法犯罪新动向。公安机关通过案件调查发现的防范疏漏及打击对策、建议及时反馈给金融机构,更好地共同护卫金融安全,维护金额秩序。在发现类似案件情况后,迅速向银联和各金融部门进行通报,提醒各单位密切关注并注意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