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应该是"主仆关系",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了矛盾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就可能是"主仆关系"的颠倒,出现了"管家牛过东家"的现象。日前,薛先生在东河区购买了一套期房,在领取新房钥匙时候被物业公司告知要缴纳未入住前的物业费、生活垃圾、测会费等相关费用,这让薛先生很是不解。
2007年9月,薛先生称在东河区保利百合花园购买了一套期房,按照购房合同计划是2008年6月交房。在此期间,薛先生没有接到过任何电话和通知,于是,薛先生在2008年10月的时候来到物业管理公司询问,工作人员让薛先生拿上购房合同和收楼缴费通知单来领房钥匙,薛先生说通知单没收到,工作人员解释说通知早就寄出去了你肯定能拿到。等到2009年2月,薛先生还是没有等到该通知单,于是再一次来到物业公司询问,工作人员称可以领钥匙了。2月28日,薛先生带着购房合同来到物业公司领钥匙。被告知要交纳一年的物业费、生活垃圾、测会费等相关费用。这让薛先生无法接受,自己根本没有入住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怎么就交一年的物业费。工作人员说,领钥匙的通知单已于2007年的12月27日给薛先生寄去了,物业费要2008年6月28日房屋竣工开始的时间算起。当时,物业公司还给薛先生提供了邮寄挂号信的收据。可是薛先生根本就没有收到挂号信。此时物业公司负责人称,没有收到挂号信,就是薛先生自己的问题了,不交够一年的物业费就不给房钥匙。双方僵持不下,无奈的薛先生为了尽快拿到新房钥匙只能被迫的交了一年的物业费,事后薛先生将该物业公司投诉到东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查看了薛先生提供的投诉材料,并于第一时间与物业公司取得了联系,该物业公司按照消协的要求提供了当时的邮寄挂号信凭证,消协按照凭证上的信息很快与东河区邮电局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薛先生确实没有收到物业公司邮寄的"收楼缴费通知单"。东河区邮电局负责人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给薛先生邮寄挂号信收据凭证解释说:物业公司邮寄的挂号信没有保价,邮局只能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定》对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缺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金额不得超过邮费的二倍。了解了以上事实后,东河区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人员告知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经理,根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授权的物业公司企业没有事先通知业主的,物业费按照业主实际办理手续的时间为准。本起投诉中,在薛先生没有收到物业公司的收楼缴费通知单情况下,物业公司收取薛先生一年的物业费是违法的,应该退还多收薛先生的物业服务费。但是该物业公司的张经理向消协调解人员解释到:通知单物业公司已经寄出去了,收不到是邮局的问题,物业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交来的物业费也不可能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邮局来赔偿。消协调解人员再一次向张经理讲到,根据《消法》的解释,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为了防止和避免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逃避法律责任,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确定了有利于消费者求偿的主体原则: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给薛先生提供服务的直接第一服务主体首先是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次才是邮局,邮局是受物业公司的委托给消费者提供间接的服务者。根据以上法理,该物业公司作为直接服务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消协调解人员虽然向物业公司负责人耐心的讲述了法律依据,但该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张经理始终是不肯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东河区消费者协会于2009年6月30日向该物业公司送达了《履行法律义务通知书》,要求该物业公司按照消法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逾期不作答复,属故意拖延。对于故意拖延消费者的合理要求的行为,消协将履行职能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公司追究行政责任。结果该物业公接到消协送达的《履行法律义务通知书》后对于消协的解释有异议,但哪里存在异议,并没有作证正面答复,更没有正当理由,总之拒不承担民事责任,以推脱的方式故意推诿逃避责任。东河区消费者协会对该物业有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将会建议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消协维权观点: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总体发展是好的,尤其是《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物业管理以高速、高效、有序、合理的发展,为广大业主提供了比较好的服务。但是也应看到,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尽如人愿的事情,例如有些物业公司服务理念偏差,收费至上,盲目追求利润,忽视了对业主的服务,有些收费项目对业主来说根本就不知道其收费的理由是什么,为此引发了很多消费争议。业主认为不合理,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难度较大。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给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资格是开发商授权的,广大业主没有参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制定,他们的权益也就不可能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得到充分体现和有力保障,又加上物业公司有前期强行收费的条件,就是开发商交房时把房子连同房钥匙一同交给了聘用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房屋竣工时开出了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让业主交费,如不交就不给房钥匙。在这种情况下是物业公司一方说了算,没什么协商余地,只能照标准交费否则就不能拿到新房钥匙。物业公司乱收费的行为这其中有开发商的利益存在。本案中该物业公司向小区的所有业主收取"测会费"的行为就是替开发牟取不当利益。此时当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会得不到有效地解决,而物业公司用一种推、拖、赖的方法拒绝承担责任,其后台往往是开发商在做后盾,最后业主由于是一个弱势的个体无法与有实力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抗争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由于物业公司是由开发高聘用的,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也没有办法辞退。
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焦振华律师点评:广大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业主应组织起来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一旦成立,个体维权和个体纠纷就有可能转化为群体维权和群体纠纷,形成一种力量,物业公司的行为就会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业主遭受不合理物业服务,业主大会成立后就有权决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开发商就不再具有选聘物业公司的资格和权力,如不成立业主大会,目前物业公司只能是由开发商聘用,那么对于分散的业主来说当权益受损害而又不能得到解决的现象当然会屡见不鲜。
目前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是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其应加强对物业企业管理活动的指导与监督,让物业管理从房地产环节中脱离出来,这样有利于市场行为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