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保安护卫服务
公司背景
(a)申请者必须为本港注册公司。申请公司须出示本年的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正副本。(b)申请公司须有稳固的财政背景,并能提交本港银行或同类机构的适当财政证明。
(c)公司总管、董事和行政人员的刑事记录以至其他方面,均须品行端正。
(d)申请公司须按业务范围购买适当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额为每宗事故最少500万元。购置的保险亦应包括雇员赔偿。
处所
(e)公司须设有办事处,其面积、间格和设施须配合公司规模和业务性质。
控制室
(f)如工作性质需要,公司应设面积充裕的控制室,并符合以下规定:
(Ⅰ)在一般办公时间均有人员当值。
(Ⅱ)控制室外层须建筑稳固。
(Ⅲ)控制室门应以不少于40毫米厚的实心木或同等材料建造。
(Ⅳ)外门须装置自动关闭及上锁设备。
(Ⅴ)控制室通道须由室内人员监视。
(Ⅵ)只限获许可人员进入控制室(室内应存备一本人员进出记录册)。
(Ⅶ)须装置安全及充足的通风设备。
(Ⅷ)设有足可使用12小时或以上的后备照明及电力装置,以便在总掣失灵时,仍不至中断运作和通讯。
(Ⅸ)控制室内的消防装置应保持性能良好。起码须提供一部二氧化碳气体灭火器。
(Ⅹ)保存顾客敏感资料的保险柜作警报监察用途,则应记录以下详细资料:
——租用者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并编配参考号码,以及有关租用者的任何特别安排或背景详情。
——钥匙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
——商定的调校/重校时间。
——六个月内所有警报事件(如以电子方式储存,则以印张为记录)。
(Ⅺ)顾客列为机密的文件如无须再用,应在控制室内碎毁或以其他方式毁灭,方可丢弃。
(Ⅻ)控制室内设置紧急警报器,启动时会直接求助。
(ⅩⅢ)上锁装置应无须使用钥匙,即可由控制室里面,或通过紧急进入程序便可启动,并应尽量使用不依靠电力供应的装置。
(ⅪⅤ)起码设有一条电话直线作为通讯。
枪械库
(g)如须设置枪械库,则各方面均须符合香港法例第238条(枪械弹药条例)所列规定。
人员
(h)所有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牌照。
(i)公司须自行查核受聘人士的资料,并尽可能包括:
(Ⅰ)过去受雇记录;
(Ⅱ)向咨询人(应不属该人员的亲属)查询或以其他可行方式进行品格检查;及
(Ⅲ)查核住址。
训练
(j)公司须有专人负责训练所有行动职员。
(k)所有训练须在符合要求的训练设施进行。
(1)所有雇员,不论过往有无工作经验,均须在执行行动职务前,就读为时不少于12小时的基本训练课程,并取得及格成绩。课程内容包括:
(Ⅰ)工作及职责:
——工作类别
——守时——登记上下班时间
(Ⅱ)仪容、制服及设备:
——仪容
——制服
——装设无线电通讯/电话
——设置记事簿/事故记录册
——其他设备
(Ⅲ)巡逻:
——按公司需要而定
(Ⅳ)有关人身自由的法例:
——搜查和拘捕法例
——使用武力、枪械和警棍
(Ⅴ)工作指示
(m)雇员在课程中取得的成绩,必须记录于其人事档案内。
督导工作
(n)公司必须存备每个职位的完整工作指示两份(一份存放于管理层,另一份在当值范围),内容须包括:
——雇主姓名
——当值范围地址
——使用电话程序
——紧急行动
——防火措施
——防止罪案
——护卫管制系统(巡逻管理系统)
——护卫员巡逻程序
——通道管制程序
——保安系统操作程序
(o)除非获警务处长批准,否则公司须透过以下方式督导所有轮更制之巡逻工作:如有电话报更程序,主管应最少每星期巡视一次,否则应为每日一次。
(p)每岗位须存备记事簿。
(q)所有事故均须予记录及调查。
应变计划
(r)公司应为火警及其他灾祸制定应变计划。
二、提供持枪械的押运服务
公司背景
(a)申请者必须为本港注册公司。申请公司须出示本年的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正副本。
(b)申请公司须有稳固的财政背景,并能提交本港银行或同类机构的适当财政证明。
(c)公司总管、董事和行政人员的刑事记录以至其他方面,均须品行端正。
(d)申请公司须按业务范围购买适当保险。购买的保险应包括雇员赔偿,公众责任及现金忠实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额为每宗事故1,000万元。
处所
(e)公司须设有办事处,其面积、间格和设施须配合公司规模和业务性质。
控制室
(f)公司应设面积充裕的控制室,并符合以下规定:
(Ⅰ)一般办公时间内最少有两人当值。
(Ⅱ)控制室外层须建筑稳固。
(Ⅲ)控制室门应以不少于40毫米厚的实心木或同等材料建造。
(Ⅳ)内外门须装置自动关闭及上锁设备。
(Ⅴ)须通过设有“气塞”系统的连锁门方可进入。
(Ⅵ)控制室通道须由室内人员监视。
(Ⅶ)只限获许可人员进入控制室。
(Ⅷ)须装置安全及充足的通风设备。
(Ⅸ)尽量不以玻璃建造,而采用稳固材料建筑。
(Ⅹ)设有足可使用12小时或以上的后备照明及电力装置,以便在总掣失灵时,仍不至中断运作和通讯。
(Ⅺ)控制室内的消防装置应保持性能良好。起码须提供一部二氧化碳气体灭火器。
(Ⅻ)如设有附门铰、门框、配件及开锁设备的紧急出口,则须以相等于40毫米厚、表面紧贴在15毫米厚软钢板上的硬木建造,以便在受到实物攻击时仍能抵挡外物入侵。
(ⅩⅢ)如设有紧急出口,该门应向外掩出。
(ⅪⅤ)如设有紧急出口,该门所装置的开锁设备应只供紧急事故时使用。
(ⅩⅤ)上锁装置应无须使用钥匙,即可由控制室里面,或通过紧急进入程序便可启动,并应尽量使用不依靠电力供应的装置。
(ⅩⅤⅠ)须于控制室内设置厕所及洗涤设施,否则应在进出控制系统装设密码。
(ⅩⅤⅡ)起码设有一条电话直线作为通讯。
保险库
(g)保险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Ⅰ)公司办事处须划定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地区,专供装卸现金或贵重物品。
(Ⅱ)该装卸地区须足以安全容纳起码一部装甲押运车。
(Ⅲ)在保险库一边须设有收件窗口,而在入口处则须设起码一扇卷闸门(紧密联动装置),用以把该不得进入范围隔开。
(Ⅳ)不应同时开启收件窗口和入口处。
(Ⅴ)保险库墙、地板及天花须以最少225毫米厚的钢筋混凝土或同等材料建造。
(Ⅵ)保险库门须相当坚固。
(Ⅶ)保险库如非全日有人看守,则须装置监察警钟,直驳核准的中央警报站。
(Ⅷ)保险库周围墙壁,须以最少150毫米厚的钢盘混凝土或同等材料建造。
枪械库
(h)枪械库各方面均须符合香港法例第238章《枪械弹药条例》所列规定。
人员
(i)所有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牌照。
(j)须自行查核受聘人士的资料,并尽可能包括:
(Ⅰ)过去受雇记录;
(Ⅱ)向咨询人查询或以其他可行方式进行品格检查;及
(Ⅲ)查核住址。
训练
(k)公司须有专人负责训练所有行动职员。
(l)所有训练须在符合要求的训练设施进行。
(m)所有雇员,不论以往有无工作经验,均须在执行行动职务前,就读为期不少于3个完整工作天的基本训练课程,并取得及格成绩。课程内容包括:
(Ⅰ)工作及职责:
——工作类别
——守时——登记上下班时间
(Ⅱ)仪容、制服及设备:
——仪容
——制服
——装备:
——装设无线电通讯/电话
——防止罪案
——设置记事簿/事故纪录册
——其他设备
(Ⅲ)有关人身自由的法例:
——搜查和拘捕法例
——使用武力、枪械和警棍
(n)雇员在课程中取得的成绩,必须记录于其人事档案内。
(o)所有获晋升为车队指挥或以上职级的人员,必须完成由公司训练主任所举办的车队指挥训练课程,并取得及格成绩。课程须于聘任前在符合规定的训练设施举行。
护卫押运车辆
(p)公司的护卫押运车辆须符合以下规定:
(Ⅰ)车辆的驾驶室,包括玻璃物料部分,须能抵挡起码9毫米军用手枪(parabellum)的射击。
(Ⅱ)车辆保险库如长期使用,须以与驾驶室同样标准建造。
(Ⅲ)所有车辆必须装设合法警钟,供紧急时使用。
(Ⅳ)所有车辆顶部须漆上记认号码,字体大小以在空中显而易见为合。
(Ⅴ)所有车辆须装置无线电设备,以便随时使用电讯管理局批准的频道,与公司的现金控制室通话。
(Ⅵ)所有车辆的窗户须予密封并关闭。
(Ⅶ)所有车辆须有空调设备。
(Ⅷ)所有车辆须备有与其体积和容量相称的灭火器。
(Ⅸ)所有车辆在押运现金或贵重物品时均须有人看守。
(Ⅹ)所有车辆均须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的规定购有保险、领有牌照和通过检验。
应变计划
(q)公司应为火警及其他灾祸制定应变计划。
三、安装、保养及或维修保安装置及或(为指定的处所
或地方)设计一个备有保安装置的系统
公司背景
(a)申请者必须为本港注册公司。申请公司须出示本年的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正副本。
(b)申请公司须有稳固的财政背景,并能提交本港银行或同类机构的适当财政证明。
(c)公司总管、董事和行政人员的刑事记录以至其他方面,均须品行端正。
(d)申请公司须按业务范围购买适当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保额为每宗事故最少500万元。购买的保险亦应包括雇员赔偿。
处所
(e)公司须设有办事处,其面积、间格和设施须配合公司规模和业务性质。
控制室
(f)公司如须监视办事处以外地方的警报系统,即须高控制室,并符合以下规定:
(Ⅰ)一般办公时间内最少有两人当值。
(Ⅱ)控制室外层须建筑稳固。
(Ⅲ)控制室门应以不少于40毫米厚的实心木或同等材料建造。
(Ⅳ)内外门均须装置自动关闭及上锁设备。
(Ⅴ)须通过设有“气塞”系统的连锁门方可进入。
(Ⅵ)控制室通道须由室内人员监视。
(Ⅶ)只限获许可人员进入控制室。
(Ⅷ)须装置安全及充足的通风设备。
(Ⅸ)尽量不以玻璃建造而采用稳固材料建筑。
(Ⅹ)设有足可使用12小时或以上的后备照明及电力装置,以便在总掣失灵时,仍不至中断运作和通讯。
(Ⅺ)控制室内的消防装置应保持性能良好。起码须提供一部二氧化碳气体灭火器。
(Ⅻ)保存顾客敏感资料的保险柜应记录以下详细资料:
——租用者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并编配参考号码,以及有关租用者的任何特别安排或背景详情。
——钥匙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
——遇有警服事件时应联络的有关警区或保安服务机构。
——商定的调校/重校时间。
——六个月内所有警报事件(如以电子方式储存,则以印张为记录)。
(ⅩⅢ)顾客列为机密的文件如无须再用,应在控制室内碎毁或以其他方式毁灭,方可丢弃。
(ⅪⅤ)起码设两具电话,最少有3条获充分保护的线格(两条打入,一条报案热线)。
(ⅩⅤ)如设有附门铰、门框、配件及开锁设备的紧急出口,则须以相等于40毫米厚、表面紧贴在15毫米厚软钢板上的硬木建造,以便在受到实物攻击时能抵挡外物入侵。
(ⅩⅥ)如设有紧急出口,该门应向外掩出。
(ⅩⅦ)如设有紧急出口,该门所装置的开锁设备应只供紧急事故时使用。
(ⅩⅧ)上锁装置应无须使用钥匙即可由控制室里面,或通过紧急进入程序便可启动,并应尽量使用不依靠电力供应的装置。
(ⅩⅨ)须于控制室内设置厕所及洗涤设施,否则应在进出控制系统装设密码。
电子技术室
(g)公司应设面积充实的电子技术室,备有完善装置和测试设备,以便提供所需维修服务及制造有关设备。
测试设备
(h)公司应备有所需测试设备和工具,以便进行装置工程、维修服务及外勤工作。
(i)技术室内应存放详细的测试设备统览,以作记录。
保安警钟设备规格
(j)所有侵入者警报感应器、侦察器、控制板各讯号设备须根据保险库制造厂标准、英国标准或同类标准设计。
人员
(k)所有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牌照。
(l)公司须自行查核受聘人士的资料;并尽可能包括:
(Ⅰ)过去受雇纪录;
(Ⅱ)向咨询人(应不属该人员的亲属)查询或以其他可行方式进行品格检查;及
(Ⅲ)查核住址。
(m)所有进行警报系统安装工作及维修服务的人员,具备认可技术资格或同等的有关工作经验。
应变计划
(n)公司应为火警及其他灾祸制定应变计划。
持牌条件
牌照持有人必须:
(a)在其主要办事处的显著位置,展示本牌照;
(b)所提供的员工只能从事本牌照所注明的该类保安工作;
(c)在其雇用的保安人员的许可证上,填上其姓名及受雇限期;
(d)若出现下列情况,即:
(Ⅰ)公司管理者、董事、行政人员,以及任何持有许可证的保安人员一旦遭受刑事检控,则公司持牌人须在得知这些行动的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警务处处长;
(Ⅱ)须在所属人员开始受雇日起计十四日内,把受雇担任保安工作的人员姓名及开始受雇日期,以书面通知警务处处长;及
(Ⅲ)须在所属人员终止受雇日起计十四日内,把终止受雇担任保安工作的人员姓名及终止受雇日期,以书面通知警务处处长。
(e)不得违反保安公司的工作规定。
